打击网络淫秽色情活动 加快网络信息安全立法
发布时间:2010-03-14 点击次数:
规范网络文化市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致公党中央提交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提出,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上网群体,由于他们自控能力较差,难以抵挡网络上的诱惑,加上一些网络经营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不能自觉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近年来未成年人受到不良网络文化的影响相当严重。
当前我国网络文化市场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如网络文化市场偏娱乐化,知识型、科技型的产品较少,绝大部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网站有待完善,网络文化产品缺乏地域特色等等。
建议加强政府引导,发展网络文化企业,制定诸如税收优惠、创新基金等政策,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进军网络文化市场,形成一部分龙头企业,成为网络文化市场的火车头。
应针对未成年人上网出台专门法规,对网络上哪些内容属于低俗、色情信息进行明确规定,对哪些网站参与行为属于不良行为进行准确界定,网站经营者和参与者分别要承担怎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了规定要接受怎样的处罚,都作出明文规定。其次,要进一步清理整顿网络文化执法队伍,避免出现政出多头,权责落实到个人,并建立网络文化督察绩效考评制度,促进执法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政府可以鼓励文化事业单位,例如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所、电视台等,向公众开放一些科技类、知识性的电子资源如期刊数据库、电子图书库、专利数据库、农业科技知识、农业市场信息等。
推行网站实名制,使网站管理处于可控状态;严厉打击网络淫秽色情活动,坚决切断淫秽色情网站的利益链。
加快网络信息安全立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副主席、青岛大学副校长邵峰晶代表呼吁加快网络信息安全法立法。邵峰晶代表提出,华南虎、胡斌替身、南京天价烟等事件中,网络谣言、手机黄祸、人肉搜索的名誉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形成蔓延趋势,已经引起社会公愤,侵害了青少年身心健康,触及了公民道德底线。因此,舆论和信息依法管理势在必行,网络信息安全法应予以立法。
邵峰晶代表强调说,我国对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工作一直十分重视。国务院新闻办主任王晨在今年年初指出,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合法有序,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关键环节,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络传播秩序的依法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网络传播行为。事实上,我国对互联网的法律监管很早就已开始,尽管目前尚无对网络信息安全含义的明确界定,也没有出台单行法律,但已制定了一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维持网络传播秩序提供了一定的支撑,也为“网络信息安全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美国、意大利等国家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已经积累了若干经验,研究各国信息安全立法的相关信息和法律文本,可为我们国家立法提供很好的参考借鉴,“网络信息安全法”立法条件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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