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小二”何以集体腐败:电商潜规则缺乏制衡
发布时间:2012-05-17 点击次数:
新闻背景
某IT杂志近日披露了淘宝员工集体性腐败行为,一群被称为“淘宝小二”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为己谋利,牵涉金额巨大。阿里巴巴(微博)集团表态高调反腐,继辞退“以删除差评的方式非法谋取利益”的主管寒松后,此番又配合执法机关处理5名涉案人员。5月4日,阿里巴巴集团发出一份公开信,披露了淘宝系首批因不正当行为而被永久关店并进入司法程序的网商名单。
电子商务网管成腐败“新高危”
“淘宝小二”来自淘宝网(微博)对网络管理服务人员的称谓“店小二”,最初应该是想让入驻商家有“宾至如归”的感觉,但后来,“小二”们却被商家称为“神一般的小二”。原因何在呢?淘宝网自成立以来发展迅速,2011年交易额高达6000亿元,不仅成为亚洲最有影响力的B2C电子商务平台,而且构建了一个几乎全新的网络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淘宝小二”们掌握了监督管理、组织促销、发布广告、处理投诉等多重权力。而且,这样的权力并没有相应的责任义务与其制衡,平均年龄只有27岁的“淘宝小二”们有点晕了。
年轻人具有敢于冒险、善于创新、物质追求更丰富的特点,这些特质确实有利于打造富于进取心的商业团队。然而,当这个群体拥有“神一般”的权力,可以在收取利益后,帮助商家刷信誉、删差评、违规参加促销活动、获取竞争对手商业信息,几乎掌握淘宝商家生命线的时候,就同时形成了一个腐败高危群体。巨大的权力掌握在一线工作人员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腐败几乎不可避免。而且,与同样需要警惕腐败的公务员群体相比,“淘宝小二”们廉洁教育缺失、法制观念淡薄,常常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来牢狱之灾。
从寻租到设租体现为从受贿到索贿
据报道,“淘宝小二”们的腐败已经发展成了从技术人员、活动策划人员到客服人员的全方位、跨部门、跨专业的团伙性作案。这种集体性腐败很容易导致“淘宝小二”队伍的逆向淘汰,即清白的“小二”要么退出,要么同流合污,最后剩下的都是腐败的“小二”。而且,腐败泛滥的环境容易让“小二”们产生法不责众的错觉,从而进一步加深腐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媒体披露的淘宝腐败黑幕,还反映了“小二”们从寻租到设租的腐败升级过程。寻租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一些组织机构或个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搜寻制度的缝隙,寻找掌权者的弱点,以金钱开道,换取有利于自己的竞争资源;设租是掌权者利用手中权力,为权力的服务对象设置关卡与障碍,向相关人员、机构或直接收取或间接“逼”其交纳通向正当权利或利益的“过路费”,二者在犯罪行为上体现为受贿和索贿。
淘宝上的“职业差评师”黑色产业链、各种促销活动的潜规则,都可以看作设租行为。设租对于制度的腐蚀是根本性的,彻底颠覆了权力的正当性,会造成大面积的道德败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增多趋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足坛反腐风暴而为公众熟悉,4名前国脚即是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提起公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要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腐败,不论以何种形式出现,本质都是权力的滥用,写在法律中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以与受贿罪做一类比,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公权力,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源于资源优势地位的垄断权力。
在淘宝网络社会中,淘宝与商家虽然在法律上属于平等主体,但在经济地位上淘宝则处于绝对优势,如此才造就了“神一般的小二”。“淘宝小二”利用组织促销、发布广告、处理投诉等权力,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行贿方谋取利益,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达成,均不影响犯罪构成。
据悉,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淘宝团购平台“聚划算”前“小二”柴某、孔某等3人已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李某等2人也被警方刑事拘留。
管理者纠结在快捷高效和权力制衡之间
从公开的资料看,淘宝高层对内部员工的受贿事件不可谓不知,但请司法介入的情况很少,大多数时候采取的是辞退了之的作法。这就像一个贪官巨额受贿之后只是被开除公职一样,毫无威慑力。
淘宝官方向媒体表示,淘宝已经成立了廉政部,公开了投诉邮箱,只要是实名的举报,淘宝都会受理;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工作流程和制度的完善。
尽管淘宝正在努力通过建立权力制衡机制来遏制腐败,但作为一个以快捷高效为生命力的行业,如果对手握大量资源的一线“小二”们进行严密的权力分配和制衡,电子商务就可能丧失其活力优势。
可以说,“淘宝小二”腐败事件反映了电子商务领域制度性腐败的行业危机,淘宝要探索出一套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权力制约机制,任重道远,但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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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礼网商是否涉嫌犯罪
淘宝腐败案有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两个罪名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它们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侵犯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而纳入刑事法律加以惩治。
对于给“小二”们送财物的网商而言,该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一罪名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基本对应,特殊之处在于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利用贿赂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润,具有很大隐蔽性和欺骗性,且容易引发其他多种犯罪。从报道来看,对“淘宝小二”行贿的网商在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同时,相当一部分还涉嫌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罪。
延伸阅读
如何应对网络商业腐败
治理腐败,通常可以从道德约束、权力制衡、法律惩戒等方面入手。其中道德约束缺乏强制性,权力制衡在互联网商业环境中的应用尚在探索,所以,现阶段治理互联网商业腐败,依托法律框架进行惩戒警示是相对现实可行的手段。对于商业贿赂,我国刑法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虽然电子商务有各种各样的新特点,但其腐败仍然基本围绕着贿赂这一最传统方式展开。因此,治理淘宝腐败应当始于治理贿赂。
去年年底,淘宝网客户满意中心主管寒松联合淘宝店主崔凯,利用自己及掌握的公司他人CRM账号删除差评,获利127900元一案在杭州开庭,标志着对淘宝腐败开始了司法惩戒。这次5名前员工被拘捕,应是淘宝向员工及社会展示其清除腐败之决心。电子商务领域出现员工寻租甚至设租腐败,淘宝网应不是惟一,如何处置受贿员工和行贿商家,“淘宝小二”们的命运有着强烈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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